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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2017年7月17日教学工作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学院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编包括非事业编制聘用从事教育教学的教职工。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三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四条 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六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八条 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机制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院师德建设组织机制
(一)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院成立由党委牵头,党政办、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工会、人事、教务、科研、学术委员会、督导等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院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相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同配合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三)实行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条 学院师德建设管理
(一)加强和改进学院师德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二)在教师的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奖励、晋级提拔、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三)各师德建设相关职能要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师德建设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和分工为:
1、党政办:负责学院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和督办。
2、组织部:负责学院党员领导干部的师德教育和组织考核工作。
3、宣传部:负责学院师德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集中宣传高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4、纪检监察室:负责学院师德监督、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和师德问责追究工作。
5、院工会:负责学院师德先进的评选表彰,注重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组织搭建师德教育交流平台,关注教职工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开展喜闻乐见的建功立业活动。
6、人事处:负责师德考核办法的制定与实施。负责组织新教师岗位培训、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的实施。负责学院教职工考博、考研和进修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
7、教务处:负责组织课堂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协同学院各系、校、部对教师进行师德评定。结合教学训练工作组织开展教学竞赛、岗位练兵和优质课评选等工作。
8、科研处:负责组织科研课题申报,科研成果鉴定和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9、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评价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做好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及资深教授、荣誉教授评选和教学指导、学位评定、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监督等工作。
10、督导组
(1)院教学督导组: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学院的教学工作。配合教务处、工会组织开展教学竞赛、岗位练兵、优质课评选和师德先进评选等工作。
(2)行政督查组:负责做好国资、财务、人事和招生部门的专门督查工作。
(四)各系、部、院、校: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的组织落实和师德评定的具体实施。各系、部、院、校要成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政、工负责人共同承担师德建设领导责任,抓好师德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