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欢乐娱人v3676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与精神,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经费使用与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校工会应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收支预算需经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勤俭节约原则。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控制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年度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以及上级工会和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注:上解40%,留成60%)。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给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给予工会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拨缴工会经费,落实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优秀学员奖励等方面的支出。聘请教师酬金,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和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文体活动要制定方案,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单项奖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团体奖项一等奖不超过300元/人。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最高限额100元/人次。
2.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和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按上级工会要求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次。
3.校工会开展各项文体比赛,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评委,酬金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
4.校工会组织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工会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5.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不超过50元/人次,或执行学校现行标准。
6.根据具体活动项目情况,可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购买与举办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7.校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明星演唱会、竞技类商业性体育比赛除外)、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时,年度支出总额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8.组织春/秋游活动时,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三)宣传活动支出: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逢年过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校工会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1)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为1500元。
(2)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
(3)慰问品发放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不超过2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
3.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探望慰问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患重大疾病职工,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助保障得到帮助。
5.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果品等,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7.其他活动支出: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校工会配合学校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先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省内不超过5天,省外不超过7天。往返交通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费用可由工会经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3000元/人次。
第八条 维权支出: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发生的支出。在遇极端恶劣天气时,校工会可向全体在岗会员发放防护品,每年不超过150元/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向职工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发生的支出。
1.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校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2.校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向职工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的支出。开支标准为不超过200元/人次(该标准随上级工会年度有关专项工作通知文件之规定而调整)。
第九条 业务支出: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讲课酬金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费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工会开展各种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1.校工会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单项奖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团体奖人均不超过500元。同时,可向未获得奖励的参赛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人次的纪念品。
在开展上述活动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非本校人员)作为评委,高级职称人员评审费不超过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1500元/人天。
2.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穿件活动发生的支出。
3.开办职工书屋、阅览室等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大型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
1.表彰奖励: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次(每年不超过一次),奖励范围由校工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方案,向校党委报备后执行。
2.用于校工会必要的办公、差旅费及支付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的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等事项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用于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资产处置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二条 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如学校提供的物质条件不足以保障校工会开展工作,并在校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可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工会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现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之实际,主持校工会工作的常务副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开立独立的工会经费账户;指定专职会计人员,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办理工会经费收支会计核算,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五条 校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常务副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需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需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报上级工会审批;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七条 校工会应依法依规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
(一)工会经费收支及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专职会计人员,对工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收支核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向主持工会工作的常务副主席负责。
(二)对于本细则中开支标准设定为“区间数额”或表述为“适当的”支出事项,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同类事项的不同状况等客观实际,由校工会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确定最终执行数额。
(三)工会举办的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明细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接待函和消费清单。
对处于特殊状况的对象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签领单可由慰问干部二人以上共同代签。
(四)工会举办活动不可违返规定发放津、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获奖人员再发配套奖。
(五)为促进和提升工会活动效果,校工会鼓励所属分会结合所在部门实际,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并按照会员规模、活动项目计划和相应的费用定额,适时向各分会下达活动经费预算额度;经费预算额度,实行年度归零制度。
(六)校工会支持鼓励所属教职工协会(社团)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职工文体活动,根据各协会活动项目内容、规模、活动频次以及以往实践等具体情况,每年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用于各协会开展活动所需耗材或交通费用的补助,标准为1000–5000元/年,凭有效票据报账。
(七)工会分会及教职工协会(社团)使用工会经费开展的活动,由分会、协会向校工会呈报书面《活动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复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证明资料,到校工会办理财务报账审签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表彰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支出范围,不得由工会经费列支。
(一)受学校行政委托,校工会可以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费从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八不准”,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
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共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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