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欢乐娱人v3676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和《威尼斯欢乐娱人v3676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各二级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二级双代会,两会结合召开,统称为二级“教代会”)是学院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改革方案、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并通过有关本单位聘任、考核、奖惩、分配改革的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领导、行政支持和院工会指导下行使职权。
第七条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要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教代会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要引导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增强民主意识、参与意识,重视教代会工作,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创造良好氛围。
第八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及时落实办理教代会代表提案,为本单位工会分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行使管理职权,教育引导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九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相对独立的单位(部门)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部门)要直接召开教职工大会暨工会会员大会。
第十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的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各方面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并主持召开会议。系或教学单位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二级“教代会”。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二级“教代会”。
召开二级“教代会”前,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和行政负责人充分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二级单位工会分会向同级党总支提出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报告,经党总支审核同意后,报院工会批准,并在工作上接受院工会的指导。
召开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会议方可开会;需大会表决的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工会分会是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党总支领导和院工会指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做好教代会的各项筹备、会务、宣传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办;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代表提出的本单位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作好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由各系、处、集团和管委会所属各部门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本单位在职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正直公道,作风正派,顾全大局。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院整体利益,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教职工人数在51—100人,代表名额占50%,教职工人数在101—150人,代表名额占45%,教职工人数在151—200人,代表名额占40%,一般教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暨工会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组成应体现广泛的代表性,既要考虑到本单位各类人员,也要考虑到本单位各类职称、职务、老中青和女教职工代表的人员构成情况。系或教学单位的二级“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60%。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推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学院“教代会”代表为所在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八条各系、处、集团和管委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所属各部门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差额率为5%),所属部门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二级“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名单,报本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审批后,由所属部门组织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九条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时,所属部门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获得所属部门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的当选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超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二十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代表若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可另行补选。若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二级“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退休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等非二级“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四)有权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本单位或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和学校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工会、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政、议政,做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同时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四)保持与教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学院及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二十五条二级换届“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应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代表。条件成熟的,也可在每年必须召开一次的二级“教代会”召开前进行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十六条提案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本单位事务范围的内容不予立案。
第二十七条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二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应包括案由、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提案后,应首先审核该提案是否属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本单位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予以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没被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立案的提案经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尽快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提案的处理结果要予以登记,交本单位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报院党委批准后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