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体教发[2017]08号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不断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继续推进“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学院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本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包括两部分:(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院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主要包括:创意组、初创组、成长组、就业型创业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1.“互联网+”现代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
2.“互联网+”制造业,包括智能硬件、先进制造、工业自动化、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军工等;
3.“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工具软件、社交网络、媒体门户、企业服务等;
4.“互联网+”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设计服务、文化艺术、旅游休闲、艺术品交易、广告会展、动漫娱乐、体育竞技等;
5.“互联网+”商务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消费生活、金融、财经法务、房产家居、高效物流等;
6.“互联网+”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培训、医疗健康、交通、人力资源服务等;
7.“互联网+”公益创业,以社会价值为导向的非盈利性创业。
(详见附件2)
二、申报对象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报对象为我院1-2年级本科学生。
2.“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申报对象为我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我校毕业五年以内的毕业生(2012年6月1日之后毕业)。
三、申报数量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各系申报项目总数不应少于下表中规定数量,上不封顶。
体育系 | 运动系 | 经管系 | 传媒系 | 艺术系 | 健康系 | 社体系 | 武术系 |
12项 | 12项 | 12项 | 10项 | 10项 | 10项 | 10项 | 10项 |
四、经费资助与政策扶持
对立项的院级“大创计划”项目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给予每项不低于0.2万元的经费资助;国家级、省级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根据《威尼斯欢乐娱人v3676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和《威尼斯欢乐娱人v3676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替代方案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院对参与“大创计划”项目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师生,根据项目最终完成等级,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如教师可奖励相应的工作量,获得优秀的项目组成员可免修毕业论文。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各类项目,要求从未入选过其他院级以上级别(包括院级)的活动或比赛。坚决杜绝同一个项目重复参赛的现象。
2.已经成为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成员,且项目尚未结题的学生不得再次申报。
3.“大创计划”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每位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4.各系必须严格审查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所有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威尼斯欢乐娱人v3676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诚信承诺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全部责任。一经发现申报书中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项目研究过程中存在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及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将立即终止项目资助,返还项目经费,并在全院范围内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通报批评。
六、申报程序及时间
1.各系组织学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请在教务处网页“下载专区”中下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亦需填写该表,其中创业实践项目需单独报送详细的商业策划书。
2.2017年5月5日前以系为单位将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诚信承诺书及项目汇总表交至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申报表电子版文件命名方式:“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姓名+项目类型”。例如:“体育系-张三-创业实践”。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李洁妮,电话:88409452邮箱:jxk9452@163.com。
附件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汇总表
附件2《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陕西赛区省级复赛的通知》陕教(2017)120号.doc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