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不断改进与提高领导干部的服务意识、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建立科学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办发[2007]33号),以及《威尼斯欢乐娱人v3676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威尼斯欢乐娱人v3676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引领方向、转变作风、推动落实的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学院各处级部门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为推动我院各项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原则,努力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各处级部门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学院各系、部、处、院、校等处级部门。
第五条 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院党委和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提出各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考核结果和提出奖惩意见报院党委审定。
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各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院党委、学院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目标,依据当年院党委工作要点、院长工作报告和院党委、学院的有关部署,以及各处级部门的职能和年度工作计划,同时结合干部个人任期目标确定,每年下达一次。
第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目标责任考核和三级测评。目标责任考核和三级测评在部门考核结果中所占比例分别为60%和40%。
第八条 各系、部、院、校等教学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工作任务完成:1、执行学院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2、教学、训练、科研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3、教职工的教育管理、考核工作;4、学生管理的制度建设;5、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及日常管理和奖惩工作; 6、组织学生教育实习、毕业生论文指导及学生就业工作情况;7、学生的党建及思想政治教育;8、工作创新和工作亮点。班子和队伍建设:1、班子及队伍建设;2、遵纪守规;3、基层党组织建设;4、党风廉政建设;5、精神文明创建。
第九条 非教学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工作任务完成:1、完成院党委、学院部署的事关全院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2、完成各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目标任务;3、完成学院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4、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情况;5、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6、工作创新和工作亮点。班子和队伍建设:1、班子及队伍建设;2、遵纪守规;3、机关建设;4、党风廉政建设;5、精神文明创建。
第十条 制定、下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程序:
(一)各处级教学单位和机关部门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责任指标:各处级部门每年上半年3月根据院党委、学院全年工作总体部署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指标,并经部门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与院长办公室,党院办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竞训处等部门对各处级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研究,确定各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后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最终研究审定,并以院党委、学院的名义下达。
(二)各处级部门班子和队伍建设指标:由院党委、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班子和队伍建设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以院党委、学院的名义下达。
第十一条 三级测评包括群众测评、组织测评、领导测评。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三级测评按照考核预告、群众测评、组织测评、领导测评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预告。学院下发考核通知,对被考核处级部门进行考核前预告。
第十四条 各被考核处级部门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自查,并在12月31日前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部门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存在问题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等。同时,学院有关部门提供被考核单位或部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群众测评。在考核领导小组人员的具体指导下,由各党总支组织召开本总支全体教职工大会,首先由处级部门负责人通报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然后由与会人员填写《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群众测评表》(附表一、二)。
第十六条 组织测评。召开全院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织测评大会,由学院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作动员,接受考核的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就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报告,报告时间10分钟。报告涉及部门工作完成和部门处科级干部履职情况内容所占比例应合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全体参会人员统一发放《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织测评表》(附表三、四),参加组织测评大会的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各处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参加组织测评大会人员:学院处以上领导干部和在我院工作的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委、院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领导测评。与组织测评同时进行,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院领导对接受考核的各处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逐项评价打分,填写《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测评表》(附表五、六)。
第十八条 目标责任考核按照查阅资料、考察核实、领导小组专家考核评议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查阅资料。由考核小组专家查看接受考核的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一步核实情况。
第二十条 考察核实。根据需要,考核小组专家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一般查看与重点了解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专家参照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任务书以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等资料对各处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打分。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考核情况,提出各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初步考评结果,并报院党委研究审定。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结果经院党委会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第四章 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二十四条 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最终成绩由三级测评与目标责任考核两部分成绩共同构成,两部分比例分别为40%和60%。
第二十五条 三级测评实行百分制,由群众、组织、领导三项测评分值按30%、40%、30%的权重加权计算最终得分。测评表打分项目分别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各系、部、院、校等教学单位:满分100分。工作任务完成共8项合计85分,其中第2项43分,其余7项各为6分。班子和队伍建设共5项合计15分。(二)非教学部门:满分100分。工作任务完成共6项合计85分,其中完成院党委、学院部署的事关全院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20分;完成各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目标任务35分;完成学院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10分;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情况10分;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5分;工作创新和工作亮点5分。班子和队伍建设共5项合计15分。
第二十六条 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由领导小组专家对各处级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第二十七条 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部门,在综合分中加3分;获得系统内表彰奖励的部门,在综合分中加2分。
予以加分的表彰奖励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奖励,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奖励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表彰奖励加分项目由各被考核部门在年终考核时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因某项工作或某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受到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处级部门,在综合分中减1—3分,且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该项减分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三十条 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按照教学部门、非教学部门分别排序。优秀等次名额一般控制在占被考核处级部门总数的20%。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处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要与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相挂钩,作为组织部门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部门考核结果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其部门处科级领导干部个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处级部门考核结果按30%的比例计入处级干部考核个人总成绩。
对连续两年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负责人,在评优晋级上可予以优先考虑。
对连续两年在考核中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采取诫勉谈话、调离原部门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或责令辞职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对需要调整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视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每年要通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处级部门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教学部门、非教学部门被确定为较差等次和综合得分排在最后一名的,要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促其限期改进;如无特殊原因,对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况的处级部门领导班子,原则上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四条 各处级部门要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科学发展、争先创优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三十六条 被考核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组织评议,努力改进工作,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违纪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部门,一经查实,取消其原等次评定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九条 被考核部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院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于接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院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处级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促进工作落实,为考核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经学院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对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处级(教学)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群众测评表
2.处级(非教学)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群众测评表
3.处级(教学)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织测评表
4.处级(非教学)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织测评表
5.处级(教学)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测评表
6.处级(非教学)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测评表